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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宋朝还有女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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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较真儿的人会问,这个法律有,但宋朝执行了吗来看看刘清之在《戒子通录》中的记载: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与齐兄以争嫁资。这里记载了一位还未出嫁的女子跑到官府去告状了,告谁呢告她哥哥!告啥呢告她哥哥不给她嫁妆钱。</p>

由女儿继承的这部分财产通常叫做奁产,如果父母活着,女儿出嫁,这部分财产会跟着女儿一起走,当做嫁妆。当女子结亲的时候,会给男方送一个叫做“定帖”的文牒,里面除了要详细说明女方的身份、生辰八字之外,还要写明陪嫁的首饰、金银、物品以及随嫁的田产、房屋,这就是奁产。按照海商的说法,广州、泉州附近普通家庭给女儿的奁产一般价值十亩田普通水田,临安那边还要高,内地穷一些的地方可能会低点。

按照大宋律,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就是说妻子带过来的奁产,男方家里分家的时候不能分,要归女方自己掌管。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这部分财产还是要由女方带走的。当然了,她也可以选择不带走,但是支配权在女方。而具体带走多少,两个人结婚之前下的那份“定帖”里都注明了,合算这份“定帖”就是宋朝的婚前财产公证书,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那这位黄老板离婚的时候怎么连自己的财产也赔进去了呢难道说是他有过错,法官判他多赔偿女方还真不是,宋朝还没这么细致的法律条纹,而且在宋朝养情人不犯法,是公开的。黄老板之所以赔了夫人又赔钱,主要是他太奸了。为了怕以后被家族里的兄弟姐妹分家产,就把他的好多产业都放到了妻子名下,算作是妻子带过来的奁产。结果他妻子和他离婚的时候,假装不知道这回事儿,把他的财产也给拿走了。黄老板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这种行为是犯法的,说了不光官府不会帮他要回来,估计还得挨板子,只能是破财免灾了。

只有宋朝的女人有和男人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吗回答是肯定的。元代《通制条格》中有一条法令: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也是同样的规定,寡妇才能改嫁,但只能净身出户,夫家财产和自己的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至于离婚这个事情,在大宋也是习以为常了,宋人应俊在《琴堂谕俗编》中写道: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尓而离。

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详细描述了宋代关于女子离婚的规定,是这么说的: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适;被夫同居亲强健,虽未成,而妻愿意离这,听。

这几句话的意思就是丈夫若没有能力养家,妻子有权主动离婚;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主动离婚;妻子被丈夫家人,不管成功没成功,妻子都有权主动离婚;对于这三种情况,官府是支持女方的,其它情况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程颐,朱程理学发起者,按说他应该反对给妇女这么多权利吧其实并不是这样,后人曲解了他的意思。在《河南程氏遗书》中,就详细记录了他的一段话:夫死而嫁,故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

范仲淹曾经给自己家的庄园定了一个《义庄规矩》,里面明确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看到没,改嫁比娶媳妇给的钱还多呢。

民间如此,文人如此,皇族也一样。宋代有个刘娥,宋真宗赵恒的皇后,宋朝第一位摄政的太后,功绩赫赫,常与汉之吕后、唐之武后并称,史书称其“有吕武之才,无吕武之恶”。这位堪比武则天和吕后的皇后,年轻的时候先是嫁给了一位银匠,然后家道中落,刘娥又是天生丽质,结果改嫁给了当时的襄王赵元侃。后来赵元侃当了皇帝,就是宋真宗,刘娥直接就被封为皇后了,老赵家一点没嫌弃她是个二婚。

宋仁宗的曹皇后同样也是改嫁的女人,据说曹氏许配给了一家姓李的,结果新婚之夜新郎就跑了,一直没回来,后来这位曹氏就选进宫里,居然还当了皇后。洪涛一直就纳闷,大宋皇宫选秀女之类的,合算不光要处子,连结过婚的都要啊,老赵家这个口味可真是与众不同啊,太有性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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